各学院(所)、学位授权点: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太阳成集团tyc138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和《太阳成集团tyc138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 [2014]16号)精神,现就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制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订范围
本次学位授予标准制订涉及16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1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附件1)。
二、制订依据和要求
1.各一级学位授权点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编写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的相关内容制订。
2.学位授予标准不低于《基本要求》,且符合我校相应类型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暂行规定,达到我校研究生毕业与申请学位前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3.学位授予标准应符合学校“十三五”学科建设目标定位,并与本学科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
三、制订程序
1.制订学位授予标准。各学位授权点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制订建议提纲》(附件2)制订学位授予标准。
2.专家论证。各学位授权点建设单位聘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本学科校内外同行专家5-7人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论证。
3.分委员会审议。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工作要求
1.学位授予标准是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基本依据,是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基本要素,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基础性工作,请各学院(系、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2.各学院(所)于6月8日前,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学位授予标准》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提交研究生院学位管理处。
联系人:王彩绒 联系电话: 029-87080153
附件:
研究生院
2018年4月19日